王某根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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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赣0983刑初185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根,男,住高安市新街镇××村西港自然村8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5日17时30分,被告人王某根驾驶赣C×××××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34mg+200m(新街镇邓家村新屋自然村路段)时,在超其前方由陈某成驾驶的无号牌隆鑫牌三轮电动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吴鲜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吴鲜英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7日16时11分许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根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65000元。死者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根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王某根的供述,供认2020年10月25日下午17时许,其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从新街镇建陶基地到新街镇××村,大概17时25分许,在新街镇新屋村路段时看到前面有一辆三轮电动车在缓慢行驶,其准备从左侧超车,然后这辆三轮车往左边转弯,其已经避让不了。然后其车辆的右边撞到了三轮电动车的前轮,接着其还驾车往前行驶了一公里左右,后来对方家属过来找到了其,其就和对方一起到了事故现场,没多久交警就来了。
2、证人陈某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25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他准备左拐弯回家,在左转弯过程中,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他左后侧超车过来,撞到他车子的前轮,然后他车子就侧翻了,对方这时候还在往太阳镇方向继续行驶,他和他母亲倒在地上,他立马从地上爬起来准备追这辆摩托车,他和外甥一起去追这辆摩托车,追了一公里左右找到了这辆车和司机,然后带他一起回到了事故现场,然后他外甥报了警,没多久交警来了。
3、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25日17时25分许,他驾车经新街镇新屋村时,看到他舅舅在路边拦车说他外婆被二轮摩托车撞到后跑了,然后他和舅舅就开车往太阳方向去追了。追了约400-500米拦到这个人,然后把他带到车上,并带到事故现场等交警来。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省道S309(134km+200m)高安市路段。现场1人受伤,送往医院。肇事车辆赣C×××××二轮摩托车和隆鑫牌三轮电动车。王某根在现场450米时被陈某拦下后带到事故现场。
5、驾驶人违法查询,证实王某根准驾车型E已注销。
6、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2020】法检字第167号,证实吴鲜英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骨盆损伤后并发严重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7、赣求司【2020】痕鉴字第1049号,证实高安GA085760三轮电动车左前部与赣C×××××二轮摩托车右前部发生碰撞可以形成。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60983120200000282号,证实王某根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9、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王某根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王某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26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根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锦军
人民陪审员陈慧珍
人民陪审员何岑
书记员江雅娇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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