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亮、吴某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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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辽0104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亮,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现居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监视居住,11月3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保,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现居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11月1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健,系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亮在“XX发”赌博APP担任代理,通过微信链接邀请他人进入该APP充值并以“XXX时彩”等多种形式进行赌博赚取佣金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吴某保,吴某保账号分别为“wXXXXXX9”、“yXXXXX9”、“wXXXXX9”,充值投注达1157049余元。被告人吴某保在“XX发娱乐”赌博APP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曾在沈阳市大东区某停车场发展下线,李某及其发展的下线陈某、吉某、那某、韩某等人充值投注金额达634347.69元。
被告人吴某亮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吴某保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吴某亮、吴某保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保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亮、吴某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赌博网站截图、银行流水、抓捕经过、立功表现、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李某、王某1、王某2、陈某、吉某、韩某、那某证言;被告人吴某亮、吴某保供述;李某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亮、吴某保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保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亮、吴某保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本院相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亮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被告人吴某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亮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二、扣押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曲娟
人民陪审员高岩
人民陪审员袁海燕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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