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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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浙0281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1),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余姚市。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于2020年12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提取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吴某、朱某、毛某、冯某、黄某1、黄某2证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电子勘验数据U盘1个、微信号截图、默往号截图、默往群界面截图、边锋后台剩余房卡记录、边锋游戏棋牌室登录界面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已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盛辉
代书记员施佳丽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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