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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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4刑初27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沈阳德克斯米尔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解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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