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某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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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2020)甘0702民初9516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3961377X8    
地址:张掖市县府街泓昊宾馆六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甘某    
法定代表人:吉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96286318W    
地址:甘州区长沙门路257号诚信大厦8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代: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单位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2007788995558    
地址:甘州区南环路县府街延伸段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9日,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现更名为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区政府职工餐厅及车库。2013年1月16日甘某给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竞买承诺书》,同意交纳保证金4000000元,同意按成交价的5%向拍卖人支付佣金等。2013年1月22日下午13时甘某和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价53800000元、应支付佣金2690000元。同时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甲方)与甘某(乙方)签订《拍卖标的移交协议书》,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由甲方负责将标的整体移交给乙方。2013年1月17日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经甘某同意将保证金转给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13年8月5日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甲方)与甘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对拍卖款的支付做了约定。2017年2月27日甘州区人民政府、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为移交方向接交方甘某移交了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9月、2018年6月、甘某将移交的房屋以35元平米/月出租给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截至2018年11月7日甘某给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陆续支付佣金520000元,下欠217000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代理人及被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原告(反诉被告)提交的1、提交竞买承诺书一份;2、提交甘肃省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3、提交竞买注意事项一份;4、提交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办公楼土地使用权一份;5、拍卖标的移交协议书一份;6、提交张掖市黑河流域湿地管理局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资产移交表一份;7、提交委托拍卖合同一份;被告(反诉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二份(复印件)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逾期支付佣金是否构成违约;2、逾期交付拍卖标的物是否构成违约;3、构成违约后违约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甘某给原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竞买承诺书,且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其参与竞拍及签订成交确认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甘某提出“竞买承诺书是由原告提供的格式版本,相当于竞买协议,而这份协议没有原告的签章,我们认为该承诺书没有成立,也不存在有效,不能证明双方就竞买承诺书中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即双方就拍卖成交后的佣金的比例的约定以及违约金的承担没有达成合议”的辩称没有法律依据,该竞买承诺书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瑕疵,且有成交确认书进一步佐证,证明被告甘某按成交价5%支付佣金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甘某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因被告甘某没有按照约定逾期支付佣金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拍卖成交后与被告甘某签订《拍卖标的移交协议书》该协议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移交标的物,逾期移交属于违约行为,应当给甘某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甘某要求反诉被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终结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某签订的《竞买承诺书》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反诉原告甘某要求按照房屋租赁费标准承担违约损失8790126的要求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反诉被告)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佣金217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判决履行之日止。    
被告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反诉原告甘某从2014年12月30日起到2017年2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5749875元(53800000元×4.75%÷12个月×27个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4元,减半收取1338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某负担133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65元,反诉原告甘某负担10640元,被告张掖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担26025元。本院退还张掖市诚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理费133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为光
书记员    顾亚楠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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