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66字数 617阅读模式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2202刑初15号

公诉机关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出生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辩护人张某,内蒙古圣泉(阿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谢辉
 
书记员金岩

2021-05-1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