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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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729民初1691号

原告:高某某,女,1990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王某某,男,1994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经庭审审核,对原告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给予采信,并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承诺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利息,按月息3%,一个月利息1800元,本金分文未付,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通过原告陈述及个人借款合同中被告对内容的书写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充分,应予以支持。但审理中被告陈述已经还的三个月的利率计5400元,属于双方的自愿行为,但以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其要求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6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张晶晶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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