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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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湘3125刑初56号

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刚,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蒋厚军
书记员刘和妮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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