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与特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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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727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特某,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23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0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巴尔虎右旗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网上查询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车辆现场照片3张、收缴物品清单、证人恩某、伊某的证言、被告人特某的供述、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2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特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9日止。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折抵罚金,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文泉
人民陪审员王永财
人民陪审员佟文丽
书记员邰银桥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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