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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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726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7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1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聂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秀玲
书记员焦姝楠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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