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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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辽0311民初49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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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福利
书记员董明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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