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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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92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安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其家中,因其驾驶证被吊销,通过网络花费400元购买伪造的名为陈某名的驾驶证一张。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安某某驾驶车辆通过彰武县彰武镇吉岗子村304国道路边处,被彰武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安某某向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出示了其通过网络购买的伪造驾驶证。公安机关民警于当日将安某某口头传唤到彰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安某某对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证言、微信转账截图、伪造的驾驶证、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彰武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购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购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安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徐德新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星
书记员董一蒙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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