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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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皖110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小学文化,安徽富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考虑其不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不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方成军
书记员陈立群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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