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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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内0404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松山区农电局初头朗供电所合同制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将其置于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银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柏鹤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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