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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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108刑初134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0年11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罚款5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晓悅
书记员马夏云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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