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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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鄂0583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枝江市。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亚州
书记员李露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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