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舒兰市溪河镇沿江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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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吉0283民初584号

原告:陈某,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溪河镇沿江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某。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所在村清理积雪、拆迁房屋,合计劳务费13,500.00元,此款已计入村往来账目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科目余额表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原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应属被告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3,5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忠民
书记员杨秀伟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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