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马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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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2021)辽01民终3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122号4门。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系未成年人,吴某、赵某斌系赵某法定代理人,红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某,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建筑面积187.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2019年11月3日,吴某、赵某斌代表赵某(甲方)与案外人杨某(乙方)及红佳公司(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浑南区房屋,以3700000价款出卖给杨某,杨某分三次支付购房款,第一笔为定金300000元,第二笔为过户当日1500000元(含定金),第三笔为银行放款2200000元;甲乙双方均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是在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视为居间成功;居间服务包括,丙方根据甲乙双方需求,提供居间服务信息,带乙方实地查看房源,为促成交易提供商谈机会,提醒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程序,提供合同初稿,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居间调解;甲乙双方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且正常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丙方可以协助办理过户及房屋交接手续;甲乙双方如有其他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过户、公证以及贷款等相关服务,须另行委托;本合同签订后,除在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丙方不予退还居间服务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违约,居间服务费不予返还。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丙方可提供必要协助等。同日,吴某、赵某斌代表赵某与马某签订《佣金悬赏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现甲方房主赵某将此房屋房号为郡原城中墅X甲-X(501),交给乙方出售,成交价格为3600000元整,溢出部分作为乙方佣金,现成交价格为3700000元,溢出价格100000元,甲方房主赵彦哲、赵某斌承诺作为佣金给乙方。上述协议签订后,赵某于当日向马某支付佣金100000元,杨某向赵某支付购房款300000元。因杨某未能向赵某支付剩余购房款,赵某诉至法院。
另查,赵某与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浑南区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解除赵某与杨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杨某支付的定金300000元归赵某所有,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佣金悬赏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赵某与马某、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的居间合同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促成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书》的签订,且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赵某已经依据《佣金悬赏协议》向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佣金,依据双方签订的《佣金悬赏协议》,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收取居间费用。因《房屋买卖合同书》签订后,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并不影响居间合同的履行。案外人杨某未能按期支付剩余购房款,而非沈阳红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原因,故对赵某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赵某提供录音光盘一张及整理文字内容、调解协议一份,证明案涉房屋的买方杨某已经被马某的合作伙伴提供房产信息购买碧桂园房屋,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中介公司的过错造成我方没有成功将房屋售出;被上诉人质证称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之间的居间合同被上诉人已经促成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缴纳定金,上诉人依据约定将10万元居间服务费支付被上诉人,此后案外人另行购买房屋,上诉人也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维护了自身的权益,没有事实和依据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服务费。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的各项证据,本院亦予确认。

审判长赵楠楠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孙硕
书记员侯书颖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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