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袭警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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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21)辽0111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2019年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1日23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洲城交通岗北侧约300米处,沈阳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邹某带领辅警赵某、聂某、王某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途经此地,对正在执法的辅警赵某进行辱骂并用手击打赵某头面部,导致赵某面部损伤,口腔浅表损伤、11-22牙挫伤(根折侍除外)、颞下颌关节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话查询记录,报警情况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证明,证人邹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曲宁
人民陪审员李家骏
人民陪审员许晓飞
书记员张迎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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