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503字数 503阅读模式

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豫082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1,女,汉族,2017年09月06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被执行人:宋某2,男,汉族,1994年01月28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某2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某1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杜洁
审判员范晓玲
审判员千磐
法官助理陈士杰
书记员杨英武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