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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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04刑初6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
辩护人康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拥军
法官助理万瑾
书记员吴锦天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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