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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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鲁0113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肄业,某蒙餐餐馆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暂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长义
书记员黄庆文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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