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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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06刑初37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曾于2017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5日经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考虑到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赃物已追缴,又能交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款已缴纳。)
二、扣押赃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敏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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