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恒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某、王某1、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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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3022民初636号

原告:甘南州恒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合作市。
法定代表人:才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女,1987年5月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合作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某,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王某2,男,1989年3月1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王某3,男,1987年7月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本院认为,甘南州恒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南州恒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由甘南州恒信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涛
法官助理金丽萍
书记员赵志东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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