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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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湘0603民初484号

原告:刘某,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廖某,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廖某通过珍爱网站征婚相亲平台认识,之后处于恋爱状态并同居,期间原告刘某称其分多次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给被告廖某合计人民币131200元,其中2019年5月13日以彩礼方式给被告55000元。被告廖某当庭认可共收到原告现金120000元左右,其中50000元用来购买小汽车,余款70000元左右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至2020年10月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要求与被告分手并由被告返还其支付的1312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诸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征婚相亲平台认识后即以恋人关系相处并同居。期间原告刘某主动给予被告廖某的大部分资金应当视为赠与。按照原告刘某的陈述,其中仅有55000元是作为彩礼给被告的。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刘某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赠与的财产,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光红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莲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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