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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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湘0422刑初7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衡南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6月3日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1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9月4日终止侦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现在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1商议并邀请李某2(另案处理)在衡南县××镇××起开设赌场。三人商定,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2负责出资购买赌博机,李某1负责赌场管理。随后,三人租赁了衡南县三塘镇星火小学和衡阳市技师学校附近的门面,并购买了一台“飞禽走兽”游戏机进行赌博。因赌场没有生意,李某1中途退出。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2又让“飞老板”(具体身份不明)接替李某1入伙,并增添一台“捕渔机”游戏机,聘请张某某负责上分、收钱、记账,继续经营。为便于管理和逃避打击,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2创建“渔乐无穷”微信群,实行关门营业,让前来赌博的人从赌场后门进出。2018年7月到9月份期间,赌场采取暗调赌博机难度,让赌客赢小输大等方法进行赢利。2018年8月8日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执勤时发现赌场在经营,将正在赌博的李某、宁某某当场抓获。经衡阳市公安局鉴定,“飞禽走兽”、“捕渔机”两款游戏机均系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两台游戏机共有16个机位。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赃款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不持异议,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设置两台赌博机开设赌场,且两台赌博机共有16个机位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开设赌场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赃款10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长江
法官助理贺城
书记员李培睿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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