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琼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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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粤0604刑初59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琼,女,公民身份号码440××××××××××××661,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21年1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美婷、杜伟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1、吕某1、谢某1、郭某1、林某1、赵某1、邝某1等多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六合彩投注单,银行账号及明细,微信账户截图,下注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转账凭证,被告人黄某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琼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琼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黄某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黄某琼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400元由本院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存;对扣押的六合彩特码码表及手机由扣押机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泽坚
人民陪审员吴敏英
人民陪审员谭丽巧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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