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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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1)吉0822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蒙古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通榆县看守所。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通榆县公安局八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结果单,前科劣迹说明、民警受伤照片等书证;民警实刑执行:黄某、张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李某、王某、许某、李某1出具的出警经过;证人付某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与辩解及执法记录仪录制的现场情况光盘等证据证实,足可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蕾
书记员王含玉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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