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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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公务罪

(2020)辽0303刑初25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捕前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吸毒,于2020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7月11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1日23时许,在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口堵卡站点。经开分局民警王某在执行堵卡任务检查车辆、盘查人员时,被告人王某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在口头报出身份证号码后,经查询,王某系吸毒人员。执勤民警遂要求其下车接受验毒检测,王某下车逃跑,民警王某、辅警郑某在追捕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扎伤自己的腹部,用自残的方式威胁、阻碍警察抓捕。民警王某在阻止王某自残行为、奋力夺刀的过程中,左前臂、左某指被划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鞍山市院前急教病历、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急诊病志、民警王某受伤照片、人民警察证、扣押清单、指认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尿样毒品检测单、管制刀具认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赵某、郑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指定辩护人宋晓蕾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冰壶一个、吸管一个、冰管一个、匕首一把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高朋安
人民陪审员郑洪宇
人民陪审员赵红丽
法官助理陈爽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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