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湖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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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湘0102民初4430号

原告:张某。
被告:湖南某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订立《中硒宴槟之芯槟榔市级代理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本公司产品,期限为一年;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须交纳货款拾万。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还订立了《湖南某公司富硒槟榔经销合同书》,其中约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常德市区、澧县;乙方负责推广销售甲方产品的品项如下:中硒宴槟之芯、富硒槟榔20元装、30元装、50元装;本协议有效期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双方还对其他有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0年5月2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2020年5月30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了货款80000元,但原告并未取得相应货品。2020年11月12日,被告中硒宴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欠条,载明:甲方湖南某公司(法人:朱建斌)欠乙方(张某)槟榔货款捌万元(80000元)和定金贰万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经双方协商,甲方应于2021年1月20日前全额归还乙方所有欠款。如到期未归还乙方所有欠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止目前,被告并未向原告退还货款及定金。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交的《中硒宴槟之芯槟榔市级代理协议》、《湖南某公司富硒槟榔经销合同书》、被告提交的欠条、收款收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退还原告货款及定金10000元。本案中,原、被告订立《中硒宴槟之芯槟榔市级代理协议》、《湖南某公司富硒槟榔经销合同书》后,原告向被告先后支付了定金20000元和货款80000元,被告未提供相应货品并于2020年11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应当视为双方订立的新合约,被告应依约履行。但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按约退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货款80000元、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严重违约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同时欠条系原告逼迫所签,被告不应向原告退还货款,但被告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80000元及定金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湖南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李平
书记员黄子钰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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