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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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802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何某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被告人何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当庭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芳
书记员苏姗(代)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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