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567字数 1074阅读模式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10月5日被抓获;同年10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鹤勇,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鹏飞,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喜民,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核算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2、陈某、赵某、庄某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伊纯家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1、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能主动预缴罚金,以及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骥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4-2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