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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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191刑初93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9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9被该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中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商品销售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富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的供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能主动预缴罚金,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已暂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杨松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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