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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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2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自报),个体工商户(自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印江
书记员夏明雪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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