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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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21)湘0503刑初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8年7月2日出生,邵阳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利华
法官助理王媛
书记员郑诗雨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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