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3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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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京03民终56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1、李某3系同胞兄弟关系,二人均系北京市密云区×村村民,系前后院邻居,李某3居后院,李某1居前院。
2017年,李某1曾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李某3诉至一审法院,诉求内容包括:1.请判令李某3将顶在与李某1东西山墙的卡子墙拆除;2.请判令李某3堆在李某1后沿墙处的砖瓦移走;3.请判令李某3将贴在李某1后沿墙西头厕所南墙予以拆除。2017年12月11日,李某1与李某3在该案中自愿达成并签署协议。该协议载明:“一、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村中大街72号李某1北正房后墙以北一米处往北由李某3自行建设一道院墙,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之前建设完成。二、李某3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之前自行拆除李某1房后现有水泥粪坑、卡子墙、门垛、矮墙等并移除香椿树、竹竿、砖等杂物。”

另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确认,李某1院落北侧与李某3院落南侧有宽约1.08米通道,李某3于该通道北侧建有南倒座平房,平房房顶向自家院内稍倾,院内沿房檐设有排水管道直通地下排水沟。

审判员于洪群
法官助理邱江
法官助理张羽
书记员王秋岩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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