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核发货,导致货款两空,损失如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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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公司委托赵某运送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至甲地,收货单位是甲地的B企业,联系人是钱某。货物运送前赵某联系收货人钱某,钱某告知可以在乙地交货,赵某便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形下擅自变更交货地点,在乙地将货物交给了钱某。但事后查明,收货单位B企业根本就不存在,指定交货地点并非是收货单位所在地,货物及收货人钱某都去向不明,A公司与赵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赵某赔偿货物损失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所诉的20万元货物损失系被所谓的“钱某”的人诈骗所致,且A公司在与钱某传真签订合同时,未对B公司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在20万元货款未到账的情况下仍然发出货物,存在过错。赵某未按约定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且未经A公司的许可,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货物运输合同中,在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货物毁损、灭失的原因以及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合同责任。但即使追究承运人的责任,也很难追回20万的损失。
 
建议:发生此事,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相关证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争取追回被骗货款。
 
一、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说,钱某和B公司都可以构成本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对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本案的A公司被钱某骗取了20万,符合合同诈骗罪额追诉条件。
 
如果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是什么?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赔偿金包括什么?
 
一旦认定合同诈骗罪,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意损失就是财产损失费用(20万);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以及其他损失费用。A公司对赔偿损失的费用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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