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648字数 215阅读模式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苏0402执868号

申请执行人:戈某,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终结(2021)苏0402执8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仇慧星
审判员蔡闻世
审判员徐惜民
书记员潘莉芸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