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与罗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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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吉0282民初2049号

原告:张某1,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王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张某1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7日,罗某、王某向张某1借款248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罗某、王某偿还借款4800元,余款2万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自然人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1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与罗某、王某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罗某、王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张某1要求罗某、王某偿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罗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张某1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40元,由罗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凤桐
人民陪审员李家宽
人民陪审员杨龙娇
书记员甘冬梅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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