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祥、陈某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793字数 410阅读模式

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24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祥,男,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陈某郑,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075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307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1024民初1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军
审判员全解军
审判员肖向东
代理书记员黄云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