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1与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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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吉0781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1,女,2007年7月31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高某2,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另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瑞华
审判员常树才
审判员王长会
书记员孙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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