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赵某某与苏某、丹东市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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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6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原告:赵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艾莉,系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姜勇,系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左帅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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