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韩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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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637民初407号

原告:王某1,女,200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八里庄特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八里庄特区,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召,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76号。
负责人:苏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1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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