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代泽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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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辽0304民初1664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2005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理人:宋英佳,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代泽俊,男,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18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宋丽华
法官助理王笑雪
书记员闻丹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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