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1、戴某2、戴某3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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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桂0512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某1,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2,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3,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4,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5,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6,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戴某7,男,汉族,1997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8,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签署息诉罢访笔录,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应予鼓励。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正在服刑,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0512执4号申请执行人戴某5、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6、戴某4、戴某7、戴某8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宁
审判员袁尧
审判员刘春成
法官助理蒙小莹
书记员许庭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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