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解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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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021)晋0825民初195号

原告:杨某某(反诉被告),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绛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振明,山西碧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反诉原告),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崇文街财苑小区居民,现住稷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被告解某某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解某某(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被告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辉
书记员  秦惠竹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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