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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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3027民特33号

申请人:甘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金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代理人:周伟志,男,汉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余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夏河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甘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于2021年4月7日经本院调解员主持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张夏明
书记员冯正花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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