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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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皖0221刑初58号

公诉机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现更名为湾沚区),汉族,初中文化,芜湖运泰集团芜湖县公交有限公司驾驶员,住芜湖市湾沚区(户籍地芜湖市湾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6日被湾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8日被湾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湾沚区陶辛镇湾老路由南向北往湾沚行驶,行驶至湾老路与××村道交叉路口处时,因未尽安全行驶义务,其车辆前侧左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来娣发生碰撞,造成陈来娣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湾沚区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来娣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皖B×××××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57km/h至59km/h。事发路段限速30km/h。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陈来娣符合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所在的芜湖运泰集团芜湖县公交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证人崔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之国
法官助理俞春艳
书记员毕文文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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