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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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603执恢97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满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0041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朋斌
书记员:徐欣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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