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张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690字数 246阅读模式

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1083民初1027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0年5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姜某某负担。

审判员宋琳琳
书记员刘玉洁

2021-04-07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